附件:毕市医保发〔2023〕13号-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卫健局关于印发《毕节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方案》的通知

 

一、参保待遇

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包括:住院统筹(一般住院、住院分娩);门诊统筹(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慢病门诊);大病统筹。

(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

1.起付线标准(表 1)

表 1.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一览表

地 域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住院起付线(元)

按规定转诊

未按规定转诊

毕 节

市 内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

不需转诊,起付线同经转诊。

一级专科及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

市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

二、三级专科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

1000

毕 节

市 外

Ⅰ类贵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0

1500

Ⅱ类贵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1200

2000

省内非贵州省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1000

1500

省外非贵州省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1500

2000

毕节市、县定点民营医疗机构

1000

1500

按照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患者在贵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每人年度累计起付线1200 元;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只收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只需要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省级规定的 25 种重大疾病在辖区内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可直接到相关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不需转诊;其余住院每次都应交起付费。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2.报销比例(表 2):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下表

中比例予以报销,不设封顶线。在非贵州省、非毕节市定点

医疗机构或非市内参保人员所属县(区)定点的民营医疗机

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表 2.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一览表

地 域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按规定转诊

未按规定转诊

毕 节市 内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90%

不需转诊

一级专科及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80%

市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5%

二、三级专科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70%

55%

毕节市 外

贵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0 元以下:60%

 

30%

5000 元及以上:70%

 

非贵州省级定点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

60%

30%

毕节市、县定点民营医疗机构

60%

30%

3. 计算参保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首先应计算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费用(即剔除不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4. 住院分娩报销。实行限价政策,具体按《毕节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限价标准的通知》(毕卫发〔2014〕91 号)规定执行。

5、高质耗材报补比例:支持国产医用高质耗材的使用。在省级制定报销政策的基础上,在高质耗材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上严格区分国产、进口、合资耗材,对国产耗材设最高 10%的自费比例,对进口、合资高质耗材设最高 40%的自付比例(具体见表 3.高质耗材起付线比例)。超出 30000 元以上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表 3.高质耗材起付线比例

医用材料价格

国产起付线比例

进口、合资起付线比例

0—1000

0

0

1001—5000

0

25%

5001—10000

0

30%

10001-20000

5%

40%

20001—30000

10%

6、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报销。省级规定的 25 种重大疾病,按照省级相关文件执行;所有恶性肿瘤患者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肿瘤专科医院诊疗的,免收起付线费用,合规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 10%后进行报销;在市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合规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 5%后进行报销。

(五)不予支付项目

除《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项目(试行)》(黔合医办发〔2015〕12 号)规定项目(职业病中,除外尘肺病)外,还包括以下不予报销项目:

1.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家庭病床、一人间或超过普通 2 人间以上的床位费、干部床位费,救护车费等。②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①各种非功能性生理缺陷治疗,重睑术、屈光不正等手术项目。②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③各种戒烟的诊疗项目。④各种健康体检、养生等项目,如各种疫苗(狂犬疫苗除外)、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常规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⑤各种预测及评定(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引导式教育训练,非精神病或神经系统疾病所需的记忆力评定、认知知觉功能检查、言语能力评定等)。⑥腹腔镜输卵管结扎术。⑦羁押人员 5 项检查(B 超、心电图、临床检查、生化、放射)。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②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③各种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④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①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消融术除外)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等)、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超声体外碎石等诊疗项目。②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瓷牙等诊疗项目。③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心理治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食疗法、电子生物反馈疗法、气压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④体外受精联合胚胎移植。⑤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⑥阴道紧缩术、阴道前后壁陈旧性裂伤修补术、利普刀手术。⑦光疗(新生儿蓝光治疗除外)、红外线治疗、微波治疗、脉冲治疗、冷疗、热疗(含深部热疗)、泥疗、电按摩、静电膜治疗、电针功能检查评定。⑧小针刀、神经松解术。

5.其他情形。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费用。住院或门诊发票原件遗失又不能提供规定的有效依据的。未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而引进的新技术、新疗法、新增高端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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